(2015)碧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贺娅屏与孙孟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488号申请人贺娅屏,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孙孟云,女,1980年7月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受理执行贺娅屏申请执行孙孟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碧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孙孟云偿还贺娅屏借款2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孟云主动履行了全部款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忠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