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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8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陈希潜、何高松与汪四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潜,何高松,汪四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898-1号原告:陈希潜,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何高松,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汪四意,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希潜、何高松诉被告汪四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汪四意下落不明,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张文胜、汪全红、贾娟娟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文胜担任审判长。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案第一次开庭前一日止。审判员  张文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江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