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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鹤山市瑞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瑞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审受理费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江中法执字第304号鹤山市瑞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瑞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你们两公司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9148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向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扣划款项通知书,该中心于同年10月8日将权属被执行人鹤山市瑞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鹤山市双和公路(鹤山鹤城至开平人和路段)年票补偿资金4036500扣划到本院执行款代管账户。以上超出本院请求协助数额75088元。另查,本院现另正办理(2014)江中法执字第220号执行案,被执行人鹤山市瑞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瑞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支付人民币758309017.75元以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因此,以上余额75088元,本院暂予保管拟依法用于(2014)江中法执字第220号案件的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结案。特此通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