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赵秀彩与睢新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彩,睢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赵秀彩,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睢新会,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睢新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睢新会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睢新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睢新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