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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况绍平与况守卫、陆敦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绍平,况守卫,陆敦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482号原告况绍平,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姜道全,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守卫,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陆敦海,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况绍平与被告况守卫、陆敦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况绍平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绍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焕波审 判 员  泮晓朋人民陪审员  袁俊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中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