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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执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海泰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海泰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1532号申请人天津海泰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二层204、205室。法定代表人任宇,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221室,现经营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赛顿中心C座2301室。法定代表人康皓,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海泰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港保税区博斯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和民三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1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王 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朋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