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执恢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姜忠岳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忠岳,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恢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姜忠岳。被执行人王东,农民。申请执行人姜忠岳与被执行人王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东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姜忠岳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姜忠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东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王东在银行无存款,申请执行人姜忠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4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宏新执行员 徐 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