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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辉诉被告黄士友、黄家辉、叶正东、巢湖市高林姥山黑火药厂、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辉,黄士友,黄家辉,叶正东,巢湖市高林姥山黑火药厂,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43号原告:杨辉。委托代理人:XX满,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士友。被告:黄家辉。被告:叶正东。被告:巢湖市高林姥山黑火药厂。被告: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原告杨辉诉被告黄士友、黄家辉、叶正东、巢湖市高林姥山黑火药厂、巢湖市散兵镇人民政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辉诉称:原告是巢湖市杨辉再生资源物资回收站业主,从事废旧物资回收、销售。2014年7月6日晚20时许,从事多年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黄土友、黄家辉二人卖给原告约700公斤废铁件。第二天上午10时左右,原告在货场切割废铁时,火星溅到第一、二被告卖给原告的废铁件上发生爆炸,致原告右腿断裂、双眼几乎失明、全身多处灼伤。原告先后在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阜阳市阳光医院救治,用去医疗费近二十万元。经查,第一、二被告卖给的废铁件是从第三被告叶正东手中购买的,该废铁件属第四、五被告所有或管理。第一、二被告明知黑火药厂的废铁备件属危险物品仍购买并出售给原告,第三被告对其没有处置权的危险品仍擅自出售,第四、五被告均有赔偿义务,但以上几被告相互推诿。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几被告予以赔偿。本院认为:原告杨辉起诉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应提供所有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部分被告的送达地址,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电话也无法联系被告,故应视为部分被告不明确。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院于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朝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