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巴里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诉达列里汉#U2022达瓦提,格明古丽#U2022哈斯木汗,努尔恰西#U2022哈斯木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里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达列里汉·达瓦提,格明古丽·哈斯木汗,努尔恰西·哈斯木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住址巴里坤县。法定代表人:陈晓龙,系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达列里汉·达瓦提,男,哈萨克族,1970年5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格明古丽·哈斯木汗,女,哈萨克族,1965年7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努尔恰西·哈斯木汗,女,哈萨克族,1976年1月出生,现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达列里汉·达瓦提,格明古丽·哈斯木汗,努尔恰西·哈斯木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巴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达列里汉·达瓦提,格明古丽·哈斯木汗,努尔恰西·哈斯木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借款30000元,诉讼费31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巴里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要求被执行人达列里汉·达瓦提,格明古丽·哈斯木汗,努尔恰西·哈斯木汗应给付案款30000元,诉讼费313.5元,合计30313.5元。并要求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达列里汉·达瓦提,格明古丽·哈斯木汗,努尔恰西·哈斯木汗经查询银行账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巴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汉·阿合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mid dot;哈依沙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巴 合 提 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