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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恢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晏桂云与程凤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桂云,程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恢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晏桂云,居民。被执行人程凤龙,居民。本院在执行晏桂云与程凤龙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本院应申请执行人晏桂云申请对被执行人程凤龙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但因申请执行人拒不缴纳评估费,致评估拍卖程序无法进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沭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曙执行员 仲 超执行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全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