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卢东旺与王红军、王冬冬、魏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东旺,王红军,王冬冬,魏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卢东旺,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红军,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冬冬,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魏其根,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在执行卢东旺与王红军、王冬冬、魏其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本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经本院执行,扣划并过付了1107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红军、王冬冬的房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5年6月15日前付款10000元,2015年7月份开始,每月付款5000元。2016年5月份开始,王冬冬位于北八里的茌平县宏鑫洗浴休闲会馆转让给卢东旺全权经营,经营纯收入的80%用于偿还欠款本息,20%分配给被执行人,用于生活费用。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