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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0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文全与被执行人李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098号申请执行人党文全被执行人李岗申请执行人党文全与被执行人李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5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文全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李岗立即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党文全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从2013年1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保全费人民币262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25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岗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在诉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岗名下的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山路民生家园2号楼1单元901室房产。本院拟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现被执行人李岗无法联系,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党文全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0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