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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学,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该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鹏程,该公司的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学,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吉林市联恒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李宏滨,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市联恒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审被告: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裴福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斌、王鹏程,被上诉人陈明学,原审被告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鹏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错列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佳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