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陈明学,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斌,该公司的职员。委托代理人:王鹏程,该公司的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明学,男,1962年5月2日生,汉族,吉林市联恒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委托代理人:李宏滨,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市联恒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原审被告: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裴福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斌、王鹏程,被上诉人陈明学,原审被告吉林市韩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鹏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错列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1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龙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佳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