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张执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何恒贵、伊丕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何恒贵,伊丕荣,山东筑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170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被执行人何恒贵。被执行人伊丕荣。被执行人山东筑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何恒贵、伊丕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7485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商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