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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行非审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与李祖跃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李祖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秀法行非审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秀山国土房管局)。住所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913834-8。法定代表人刘巧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祖跃,男,1948年9月9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秀山国土房管局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秀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00063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审查查明,2010年5月31日,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10)484号文件批准:同意将中和镇迎凤居委会苦竹园组、土塘组、张家园组,丹凤居委会香林街组,官坟村高简组共计5个组集体农用地27.8965公顷(其中耕地18.2132公顷)连同集体未利用地0.59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予以征收,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6.0511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4.5389公顷。2010年6月7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张贴。2010年6月25日,申请人以秀山国土房管征补公(2010)第5号公开发布了《关于征收中和镇迎凤居委会苦竹园组、土塘组、张家园组,丹凤居委会香林街组,官坟村高简组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并将其张贴。同时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08)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全面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被执行人李祖跃在苦竹园组有砖木结构房屋建筑面积105.66平方米,木质结构房屋面积97.2平方米,房屋周围空地254.23平方米,属该征地红线范围内。申请执行人的征地工作人员多次作李祖跃的思想工作未果。经征地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李祖跃的房屋调查丈量、核算,被执行人李祖跃应得土地房屋安置补偿费等共计335424.39元。由于李祖跃拒不领取该款,申请执行人将该款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新城支行专户(账号:85080xxxxxxx),待李祖跃随时领取。2013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李祖跃送达了《房屋补偿安置告知书》,要求李祖跃收到文书之日起5日内到秀山物流园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房屋补偿安置等相关补偿事宜。2013年10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李祖跃送达了《办理房屋补偿安置结算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到秀山物流园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办理领款等相关手续。2015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李祖跃送达了秀山国土房管[告知](2015)00039号《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告知李祖跃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秀山国土房管局作出秀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00063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李祖跃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交出土地。2015年7月21日和2015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李祖跃送达了秀山国土房管[催告](2015)00017号和秀山国土房管[催告](2015)0003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均未自觉履行。2015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秀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00063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秀山国土房管局依据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复和征用土地的公告,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李祖跃对被征收的的房屋丈量面积未提出异议,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领取相关费用,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已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着物,交出土地,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情形。据此,申请执行人秀山国土房管局可以作出责令交地决定,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秀山国土房管局作出秀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00063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被执行人李祖跃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复议或诉讼,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秀山国土房管局已将被执行人李祖跃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款335424.39元存入银行专户,应视为申请执行人对李祖跃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已到位,征收程序履行完毕。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秀山国土房管局作出的秀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00063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秀山国土房管(2015)处字第00063号”《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祖跃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志兵审判员  白 云审判员  吴孟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