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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岳金奎、岳兴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岳金奎,岳兴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负责人吴丰琴,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岳金奎。被执行人岳兴奎。申请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岳金奎、岳兴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岳金奎于2014年7月31日前偿还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东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岳兴奎对上述款项负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清偿了部分本息,尚欠38888元本金未偿还。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岳金奎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484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迪审判员  段先年审判员  马 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