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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廖桂斌与李占霞、郑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桂斌,李占霞,郑利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811号原告廖桂斌。委托代理人董黎明,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霞。被告郑利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桂斌与被告李占霞、被告郑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申请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桂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黄兆良人民陪审员  江崇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