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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1222执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波与太和县徽客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太和县徽客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皖1222执01018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太和县徽客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培培,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太和县关集镇关集西街西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太和县徽客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波欠款22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太民一初字第042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广权执行员  常 杰执行员  王 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