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敏与朱林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刘敏。被执行人朱林。申请执行人刘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林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相关产权管理部门送达协助过户通知书,收取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