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执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新民市新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民市新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高鄂,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新民市新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在执行新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与新民市新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行为义务,需要统一集中执行,已经上报新民市整顿违法占地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序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规国土罚决字(2014)2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祥宇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路庆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