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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德勇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庆祥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勇,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庆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民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勇,男,住吉林省蛟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庆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国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张德勇诉被告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庆祥村村民委员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昌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德勇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51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由执行员许嘉胜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工作,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经多次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随时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樊 颖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徐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