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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执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小成与杨峪河 镇柏朵山村3组 承包地分配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成,XX,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02执277-2号申请人王小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XX,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负责人王三祥,系组长。王小成、XX与商洛市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商州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成、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商州区杨峪河镇柏朵山村3组集体收益13122.10元,其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12905.10元、受理费122元、执行费95元。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杨丹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