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房铁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铁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109号申请人房铁成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8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