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少东与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东,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43-2号申请人:王少东,农民。被申请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监事会主席。申请人王少东与被申请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设备处固体物处理车间内的废铁及扎线废旧物资合计2000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唐山松汀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其设备处固体物处理车间内的废铁及扎线废旧物资合计2000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春举代理审判员  杨洪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