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攀东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肖惠与宋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惠,宋西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肖惠,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尚存良,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西川,男,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惠诉被告宋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存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西川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惠诉称,2013年9月,被告宋西川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承诺三个月内归还。2013年9月26日,原告经银行转账给付被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满,被告拒不还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间的利息28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宋西川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宋西川以电话、短信方式向肖惠提出借款3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承诺三个月内还清。2013年9月26日,肖惠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向宋西川转借款300000元。借款期满,宋西川未按约还款,肖惠遂诉来本院,要求判令其诉讼请求。本院受理案件经查找宋西川无果后,于2015年8月5日在《四川法制报》依法公告传唤宋西川到庭应诉,宋西川在限定期限内既未与本院联系,也未提交答辩和到庭应诉。诉讼中,肖惠提交了2013年9月26日,肖惠向宋西川转款300000元的转款凭证及双方间借款的短信往来记录。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惠当庭递交的转款凭证和双方的短信往来记录,能够证实宋西川与肖惠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肖惠要求宋西川归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请,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间的利息28500元的诉请,因双方约定了三个月的还款期间,在还款期限内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该期间的借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其利息诉请本院依法核定为:24000元(300000元×6%÷12个月×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共计16个月);宋西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答辩,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相应法律后果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宋西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肖惠借款30000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5日止的利息24000元,合计324000元;二、驳回肖惠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28元,由宋西川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新审 判 员  张 亚代理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