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1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倩与被上诉人曹戈、毛圣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9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倩,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昌,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戈,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圣敏,女,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倩与被上诉人曹戈、毛圣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倩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9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曹戈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大量借款,数额巨大,已经超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且在借款后无法联系,不能说明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去向。曹戈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王倩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倩的起诉。上诉人王倩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一、王倩作为出借方,仅仅知道曹戈、毛圣敏为借款人,并不知其他“不特定当事人”是如何认定的,也不知何为“超出正常经营所需”,望上级法院对该事实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二、一审法院仅认定曹戈构成刑事犯罪,并没有认定毛圣敏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情形下将王倩的全部诉请驳回有失公允。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不应当仅驳回起诉。四、既然本案是驳回起诉,就不应当再对曹戈、毛圣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驳回起诉,有失公平。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或二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曹戈涉嫌犯罪证据不足,即使认为涉嫌犯罪也应依法移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980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泉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