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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湘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湘民初字第74号原告:朱某某,女,住浮梁县。被告:聂某某,男,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以小孩尚小,希望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思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