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湘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聂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湘民初字第74号原告:朱某某,女,住浮梁县。被告:聂某某,男,住浮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以小孩尚小,希望和好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思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