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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与张滕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张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01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55341765-8),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18号中凯国际广场708室。被执行人张滕,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与张滕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3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滕给付律师费23595.42元、诉讼费224元,以上共计23819.42元。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滕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的案款23819.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张滕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3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井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