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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时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浩租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长春市时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民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路15号。负责人孙喜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时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0号。法定代表人李兵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洪浩,男,汉族,长春市时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时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洪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昌民二初字第22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20日,权利人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686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由执行员许嘉胜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洪浩提出用尚留在申请执行人处的设备抵偿执行款。经同申请执行人沟通,该公司表示不同意以物抵债。2011年4月28日,本院裁定冻结了王洪浩妻子李兵兵在吉林银行长春青年路支行银行帐户。李兵兵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11)昌民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李兵兵的异议请求。李兵兵不服该裁定,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11年10月2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吉中执复字第31号执行裁定驳回李兵兵的复议申请。2011年10月27日,本院扣划了李兵兵银行存款18000元至法院帐户。并继续冻结了该帐户。在保留李兵兵六个月生活费4800元后,将执行款132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012年4月26日,本院到长春拟再次扣划其工资时,发现其工资帐户自2011年11月起未再有工资存入。2012年5月份李兵兵到吉林省政法委上访无果后下落不明。现本院已将王洪浩、李兵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核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随时恢复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09)昌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樊 颖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