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魏×与卢×1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卢×1,卢×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402号原告魏×,女,1929年7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卢×3(原告之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丽茹,北京市延庆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1,男,1947年2月8日出生。被告卢×2,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原告魏×与被告卢×1、卢×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计永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的委托代理人卢×3、王丽茹,被告卢×1、卢×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诉称,我与丈夫共生育二男四女共计六个子女,二被告是我的长子和次子。我丈夫和二女儿多年前去世,现我年岁已大,在2015年3月又不慎摔伤,现在只有三个女儿照顾生活,而二被告对我不闻不问。我和丈夫曾于2000年起诉要求二被告赡养,经贵院调解,由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我们生活费五百元,但其二人只履行到2002年底,以后便未履行,现我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保姆费1500元,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被告卢×1、卢×2辩称,我们年岁也大了,而且经济条件不好,如果原告将其承包地分给我们耕种,我们每年可以给付赡养费1000元,否则每年1000元的赡养费我们也给不了。经审理查明,原告魏×与丈夫卢×4共生育子女六人,被告卢×1、卢×2系原告与卢×4的长子和次子。2000年,原告与丈夫曾起诉要求二被告给付生活费,经本院调解,由二被告自2000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和卢×4生活费共计五百元,并各支付原告和卢×4医疗费的六分之一。后原告的丈夫卢×4及二女儿均去世,二被告自2003年以后未履行调解协议。2015年3月,原告不慎摔伤,因此由其三个女儿轮流照顾生活。2015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500元,并要求二被告均承担其今后医疗费的五分之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承认其每月享有国家所给付的385元养老金及100元的代金券,基本能够满足日常生活开销,但称其目前需要专人照顾生活,因此要求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雇佣保姆费用1500元,并要求其二人分担医疗费;二被告对每月3000元保姆费用价格认可,但均称自己年岁大且经济条件差,因此要求分种原告的承包地,否则拒绝给付原告赡养费;被告卢×1还提出其身有残疾,因此只同意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原告承认被告卢×1身有残疾,同意适当减少赡养费,但双方对赡养费金额未能协商一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000)延民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卢×1提交的残疾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二被告系原告二子,由于原告年岁已大、身体有伤,在生活上出现困难,并需专人照顾,因此其要求二被告给付雇佣保姆费用并承担其今后的医疗费应予支持。关于雇佣保姆的费用,二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每月需3000元的数额无异议,因此本院参照双方所认可的数额并根据原告现有子女的人数确定由二被告承担。由于被告卢×1身体有残疾,可适当减少。原告今后的医疗费,应由二被告各负担五分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二○一五年十一月份起,被告卢×1每月给付原告魏×雇佣保姆费用五百元,被告卢×2每月给付原告魏×雇佣保姆费用六百元,均于每月二十日前履行。二、原告魏×今后的医疗费,凭乡镇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医疗费单据,由被告卢×1、卢×2各负担五分之一。三、驳回原告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卢×1、卢×2各负担二分之一,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计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