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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双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长沙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双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长沙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双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军赤,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22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双星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双星名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法院查封,该案暂时不能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2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