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梁宝存与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宝存,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34号申请人梁宝存,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平泉县七家岱乡徐营子村。被执行人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辉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平执非裁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2015)平执字第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