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宋宁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宁,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5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宁。委托代理人李福磊,天津中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祥大厦4A。法定代表人纪文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该公司法务经理。上诉人宋宁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宁委托代理人李福磊,被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走秀网推出一款IWC万国大型飞行员男性灰色自动机械手表IW502638的销售广告,售价为34370元。宋宁于2014年2月23日20时39分15秒在走秀网上提交了订单,20时42分48秒通过招商银行网上支付的方式全额支付了货款。走秀网订单详情显示:2014-02-2320:39:15您的订单已提交成功,等待系统审核。2014-02-2409:54:37您的订单已通过审核。2014-02-2410:06:09您的商品香港备货中。但此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向宋宁发货,并以商品缺货为由,于2014年3月6日12时1分6秒撤销了宋宁所下的订单。同日,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宋宁的货款退至宋宁招商银行信用卡,因未操作成功,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遂将货款退至宋宁在走秀网上的虚拟账户,宋宁于当日申请提现。2014年3月7日,货款转入宋宁指定的建设银行卡中。2014年3月7日,宋宁向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申请对走秀网截屏、打印网页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为此支付公证费900元。2015年4月14日宋宁提起本案之诉。至本案庭审前,宋宁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就发货问题进行过多次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案经法院调解未果。另查,2015年4月22日,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网页保全,其中走秀网《用户协议》第五条第2款载明:“除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外,双方约定如下:本网站上销售方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下单时须填写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销售方发出的合同要约;销售方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方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商品并且销售方只给您发出了部分商品时,您与销售方之间仅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只有在销售方实际直接向您发出了订单中订购的其他商品时,您和销售方之间就订单中该其他已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才成立合同关系。您可以随时登陆您在本网站注册的账户,查询您的订单状态”。消费者在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走秀网购物前,必须注册为该网站会员。在用户注册时,消费者必须以网络点击的方式同意协议并注册,才能成为走秀网的会员进行购物。宋宁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走秀网的注册会员。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宋宁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众所周知,电子商务具有其特殊性,消费者在网上进行购物交易时,必须先在购物网站上注册,注册的前提是接受网站制定的包括交易规则在内的服务协议,故网络购物合同条款除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部分以外,还应当包括所在交易网站为规范交易活动所制定的通用规则,该通用规则对于双方未约定的事项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约束力。本案宋宁在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走秀网注册时,以网络点击的方式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用户协议》,该协议内容虽系格式条款,但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用户协议》的具体内容通过其走秀网向注册用户作了全面的展示。首先,从网站注册环节看,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注册用户必须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注册用户在了解协议内容后可以自行选择判断是否在该网站上进行注册和交易;其次,从页面展示效果看,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加粗加黑字体显示《用户协议》第五条第2款,提醒注册用户在注册时注意协议中的特别约定。注册用户在走秀网站上必须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才能注册成为会员进而完成商品选择和购买的全过程。由此可见,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协议的内容已经作出了合理的、充分的提示,同时协议中的特殊条款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特别是在消费者在成为该网站会员之前予以明确提示,消费者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是否接受该协议条款,自由择定交易对象。该协议条款的内容也不违背公平原则,更不存在加重消费者一方义务,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情形。本案宋宁通过注册成为走秀网的会员,该行为表明其已经了解并接受了该协议条款,故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作为双方所共同遵守的交易规则。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走秀网推出的手表销售广告,其面对的是数量不特定的网络客户群体,客观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所能提供的货品数量的控制能力有限,这也是现今电子商务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商事交易规则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已不能完全适用。本案宋宁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手表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在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依照《用户协议》之相关约定。走秀网《用户协议》注明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即协议第五条第2款“……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销售方发出的合同要约;只有在销售方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宋宁虽通过走秀网下订单,并已支付货款,但宋宁的订单状态一栏显示为“备货中”。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走秀网并未对宋宁所下订单之要约进行承诺,故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现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因缺货不能成就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已将货款返还宋宁。宋宁也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退款当日申请提现,货款已退回宋宁指定的账户中。宋宁实际以其行为的方式表明其接受了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退款,现宋宁要求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宋宁保全证据支出的公证费,应由宋宁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宋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宋宁承担。判决后,上诉人宋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宋宁于2013年2月23日在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www.xiu.com网站上购买了一款IWC万国大型飞行员男性灰色自动机械手表IW502638(下订单并即时完成支付),价格是34370元人民币。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但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迟迟不给发货,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买卖合同约定义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不予认定该事实,判决驳回宋宁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宋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支持上诉人宋宁原审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宋宁的上诉请求。上诉人宋宁与被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双方争议的商品购物合同并未成立,且被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确认商品无货的情况下及时退还了上诉人宋宁的购物款项,被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并未给上诉人宋宁造成任何损失。因此,上诉人宋宁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宋宁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及查明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宋宁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宁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审法院依据宋宁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证书、公证费票据及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公证书、走秀网业务处理平台订单详情、招商银行付款回单、走秀网客服系统中记录的客服处理日志等证据,并根据宋宁与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庭陈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宋宁的诉讼请求,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虽然上诉人宋宁不服原审判决,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判令被上诉人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双方达成的购货协议,并承担上诉人宋宁公证费900元,但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宋宁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的相关证据,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王纪祥审判员 陈清芳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