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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法执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韩凯申请执行韩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凯,韩文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1473号申请人韩凯,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韩文元,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韩凯申请执行韩文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协议内容时间超出法定执行期限,在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法执字第147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伟 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