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文华与胡廷,田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华,胡廷,田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766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华,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胡廷,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茌平县。被执行人:田立忠,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申请人徐文华与被执行人胡廷,田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文华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田立忠银行存款26000元。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其他存款,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彭 东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