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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三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俊刚与张宝月、张成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刚,张宝月,张成玲,张凤芝,张雨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刘俊刚。被执行人张宝月。被执行人张成玲。被执行人张凤芝。被执行人张雨柔。刘俊刚申请执行张宝月、张成玲、张凤芝、张雨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俊刚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提级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不能确定四位被执行人继承的张建东的遗产范围,申请执行人刘俊刚亦未能提供四位被执行人继承的张建东的遗产范围内的可供执行财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森执行员  苏永中执行员  孙满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