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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叶武与周乐开、谭永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武,周乐开,谭永红,湖南榕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3467号申请执行人叶武,男,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周乐开,男,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谭永红,女,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湖南榕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第5幢1607房。法定代表人周乐开。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4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乐开、谭永红、湖南榕商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乐开、谭永红、湖南榕商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505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450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