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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德新、冯秀华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徐德新,农民,玉田县玉田镇薛官屯村。原告:冯秀华,农民。原告:杨立仓,农民。原告:杨奕,学生。原告:杨燦,学生。杨奕、杨燦的法定代理人:杨立仓,系原告杨奕、杨燦之父,即本案原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岐杰,无业,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34号。代表人:曹炜,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府臣,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徐德新、冯秀华、杨立仓、杨奕、杨燦负担。审 判 长  苏玉荣审 判 员  郭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