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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高春、杜金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高春,杜金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矫振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东亮,职务:副主任。被告:高春,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杜金山,男,1964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被告高春、杜金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负担50%。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