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高春、杜金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高春,杜金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法定代表人:矫振富,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东亮,职务:副主任。被告:高春,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被告:杜金山,男,1964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与被告高春、杜金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鱼圈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原告负担50%。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