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苏建元与胡正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建元,胡正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元。被执行人:胡正洪。原告苏建元与被告胡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东巍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建元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胡正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建元已实现债权2万元,未实现债权14万元及违约金20155.93元。现因被执行人胡正洪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90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卢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