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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伟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526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陈伟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陈伟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依法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伟元送达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令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如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渤海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招商银行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中信银行广州分行、长沙银行广州分行、东莞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华兴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银行、广州花都稠州村镇银行、华夏银行广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九江银行广州分行、南昌银行广州分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广州番愚新华村镇银行、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分行、广东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东莞分行、兴业银行东莞分行、招商银行东莞分行、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东莞分行、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查到被执行人陈伟元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伟元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5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