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惠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玲,郭周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惠玲,女,194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郭周裕,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李惠玲与被执行人郭周裕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海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连杭育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全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