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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兴昌与吴道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兴昌,吴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田兴昌。被执行人吴道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田兴昌申请执行吴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吴道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兴昌货款72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及申请执行费1004.1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道龙除已支付货款40000元和交纳申请执行费1004.3元以外,其余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道龙无经济收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田兴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修执字第2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登林代理审判员  巫 洋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