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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溪石石材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溪石石材有限公司,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233-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溪石石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武,董事长。武汉溪石石材有限公司与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溪石石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溪石石材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钟祥市永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宏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