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苏振国与王朝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振国,王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苏振国,男,汉族,1978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朝,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振国与被执行人王朝支付令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山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仲海审 判 员 侯 轶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