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兆喜与刘立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喜,刘立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第1页/共2页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刘兆喜。委托代理人刘冲。被告刘立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喜诉被告刘立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刘兆喜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立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喜撤回对被告刘立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刘兆喜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