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马爱君与康利忠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君,康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400号申请执行人马爱君,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康利忠,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马爱君与康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康利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康利忠向申请人马爱君偿还借款本金18500元;二、由被执行人康利忠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18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