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后民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句容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鲁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鲁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后民初字第01024号原告句容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钤塘转盘东20米处。法定代表人杨小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坤,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鲁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古村新区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鲁安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句容胜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洪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