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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38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朱伟强与柳孔升、陈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强,柳孔升,陈双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875号原告朱伟强,农村居民。被告柳孔升,农村居民。被告陈双双,农村居民。原告朱伟强与被告柳孔升、陈双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无法找到二被告,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伟强的起诉。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54元,退给原告朱伟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