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胡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柘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李某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彬,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彬,被告胡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26日举办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儿子胡某乙。被告不给原告钱养家,不问家里事,每天上网夜不归宿,还经常给原告要钱。2014年期间有一次给原告要钱,原告不给,就打。原告流产时,要求被告陪护,被告都不去,当天夜里还去上网,根本不问原告死活,由于被告对原告长期进行精神和肉体折磨,致使原告对生活失去信心,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离婚,并抚养儿子胡某乙。被告胡某甲答辩称:原告诉我上网之事属实,我愿意悔改,从今以后不再上网,一定改正之前的错误。2014年因为被告父亲生病花了12万元,原、被告因此吵架,并打了原告。原告生气回了娘家,被告家人多次赔礼道歉,为了孩子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胡某甲2008年自谈相识,2010年8月8日订婚,2010年10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2010年10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胡某乙,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4年4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架,当天原告回了娘家,当月去上海打工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诉至本院,请求与被��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共同生活五年有余,并生育一男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均应作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应轻率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出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能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若能够互相沟通,互相理解,仍有希望和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振豪 来源: